中国广核(00381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修订稿)
原标题:中国广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修订稿)
作为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可转债”)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设、运营及管理核电站,销售该等核电站所发电力,组织开发核电站的设计及科研工作。
4、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账面价值+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2],2024年1-9月数据作年化处理;
5、存货周转率=当期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2024年1-9月数据作年化处理;
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份总数; 7、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份总数。
核电设施具有复杂的系统构成,具有极高的安全和技术标准。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依赖于系统及设备的可靠性、运行管理体系、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企业核安全文化意识等各方面。
同时,同其他工业设施一样,核能发电也存在潜在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设备、技术、材料、系统及设施的老化、缺陷、故障、不当安装、控制或操作;需更新的相关设备、技术、材料、系统、零部件供应短缺或未能及时寻找到替代品;人员出现错误、不当行为、罢工或出现争议;外部攻击,包括及其他第三方恶意行为;自然灾害及其他风险。
在核电站运行过程中,以上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均可能影响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严重时可能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
核电项目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其他常规发电项目建设相比,核电项目需要遵循更严格的安全和质量标准,项目建设周期更长、工程投资更大,以下多项因素均有可能造成核电工程工期延误或投资成本超预算,进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①主要设备、材料或劳工成本上升,或由于技术瓶颈、供应短缺导致需要延期交付、供应商无法交付或需要寻找替代品;
建设核电设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当地居民及环保人士的阻力,可能因此影响地方政府机关对核电设施的开发建设的支持力度,从而造成核电项目中止或工期延误。
公司目前运营管理的核电机组主要位于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沿海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的大部分也来自向南方电网(广东、广西地区)、国网福建公司的售电收入。因此,公司的业务运营可能受到影响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外围地区的特定风险的影响。如果影响公司业务的事件在此地区发生,无论是否与地方政策、经济、天气、自然灾害、基础设施或其他事项有关,均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客户较为集中。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1-9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电力产品及提供其他服务的金额分别为 788.98亿元、798.82亿元、808.59亿元和608.15亿元,分别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 97.79%、96.45%、97.95%和 97.66%。公司面临客户集中度较高导致的因个别重大客户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上述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国是铀资源大国,所需铀矿资源有较大部分来源于进口。随着全球核能行业的发展,铀资源需求将进一步增加,若出现铀矿经营意外引致的产品短缺、导致铀生产国政局不稳的内部或外部事件,以及对铀生产或提供上述服务实施的监管增加等影响铀价格和供应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持续获得稳定的核燃料供应,核电站运行将可能面临中断或延误,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的核燃料采购集中于少数实体。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铀业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下属的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下属的国核铀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仅有的三家获授经营许可及牌照从事天然铀进口及贸易并提供核相关服务的实体。中核集团下属的少数公司(包括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和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等)是中国仅有的获授权从事商用铀转化及浓缩业务以及核料组件加工服务的实体。虽然公司与铀业公司签订长期的核燃料采购与供应服务协议,但公司仍将面临着核燃料价格的波动风险以及供应不及时的风险。
公司的核能发电业务须遵守大量法律及法规的要求。这些法律及法规监管公司业务的诸多方面,包括核安全监管、核电站建设、电力业务许可、并网及调度、上网电价的厘定、核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控制以及环境、海关、安全及健康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若公司及管理层对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监管有效性不足,导致公司未能持续取得核电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的资质、或未完成必要的审批及备案流程、或未能及时应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或更为严格的规定,则公司的经营将面临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若公司开展业务时,未能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及时、有效地应对监管机构提出的新监管规定,公司有可能面临监管机构处罚、法律诉讼等风险,对公司业务开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涉及 4项金额 3,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比例合计约为1.84%,以上诉讼、仲裁为日常经营过程而产生,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实际执行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判决结果对公司不利,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类型较多、金额较大,主要包括工程服务、综合服务、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核燃料物资供应与服务、金融服务及委托管理等。
如果公司未来未能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或签订的关联交易不能严格按照约定执行,或出现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核燃料成本是公司的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核燃料的价格及供应情况会受国内及国际政治及经济影响而出现波动。公司通过签署核燃料供应与服务长期合同,以保障核燃料供应的安全和价格的稳定。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1-9月,公司核燃料成本分别为 835,695.05万元、836,211.12万元、841,812.75万元和687,752.63万元,占销售电力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25.57%、26.70%、24.87%和26.91%。未来核燃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对公司采购价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1-9月,发行人核能发电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4.34%、46.10%、45.85%和46.90%。核能发电业务的毛利率受电价水平、利用小时数、建设成本和运维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如电价水平不及预期、核电站大修时间增加或未来新建设核电站的投资成本上涨,可能导致核能发电业务的毛利率出现下滑的风险。
电力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需要依托大量债务融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1-9月,公司的利息支出分别为 853,126.51万元、789,735.73万元、673,177.88万元和464,069.71万元,金额相对较高。若未来受宏观经济影响,央行基准利率提升,公司的利息支出可能相应提高,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应收账款也整体呈现增长趋势。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及 2024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85,181.60万元、1,493,756.11万元、1,182,658.85万元和918,920.38万元。若未来因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客户结算周期延长,应收账款回收速度减慢,将对公司经营现金流入造成不利影响,并因应收账款账龄延长,可能导致坏账计提金额上升,影响公司业绩。
核电设施退役费准备金是指核电机组内反应堆服役期满时,为保证工作人员、公众与周边生态环境不受剩余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潜在风险的危害,使核反应堆系统安全、永久性地退出服役的过程中预计将发生的费用。核电设施退役费准备金按最佳估计数进行预计,并按其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公司已针对核电站的退役作出了计划和准备,但公司之前并没有实际开展过退役程序,因此在退役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公司计提的退役费准备金不足以覆盖未来核电设施退役所需的全部费用,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影响。
2010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营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对使用过的核燃料(乏燃料)的处置基金,该金额计入发电成本,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 5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需要按核电站每千瓦时0.026元的标准征缴乏燃料处理基金。如果公司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不足以覆盖乏燃料处理所需的全部费用,缴纳标准可能存在调整的风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影响。
公司通过大亚湾核电站向中国香港出售电力;公司作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境外市场进行股本或者债务融资以获得外币资金;公司可能向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也可能通过下属合资公司获得境外合资方的外币资金;公司一部分原材料和生产设备的进口也以外币结算;公司也可能为境外雇员支付以外币结算的薪酬。同时,公司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上述汇兑风险中的部分。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失分别为-60,834.08万元、29,764.76万元、16,200.53万元和-11,115.03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5%、1.59%、0.79%和-0.60%。
随着我国汇率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可能进一步加大,从而使公司在外汇结算时可能面临汇兑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中以外币结算的部分,同时还将影响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从而引起财务数据的变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1-9月,多米体育注册公司销售电力的营业成本中折旧费用的金额分别为 1,015,801.61万元、930,732.80万元、1,045,037.89万元和839,405.61万元,占销售电力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31.09%、29.72%、30.87%和 32.85%,占比相对较高。公司对核电设施中的机械类、电气类、仪控类按照产量法计提折旧。公司会对核电设施的预计上网电量进行合理的会计估计,并在每年末对相关设施的预计上网电量进行复核,如有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调整。超出预期的电力市场供需波动以及核电行业相关政策的调整,都可能造成公司预估的上网电量金额不准确,从而造成折旧计提的不准确。具体而言,倘若公司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公司预计上网电量,则产量法下计提折旧会造成公司的折旧呈现减速折旧的特征。倘若公司实际上网电量高于公司预计上网电量,则产量法下计提折旧会造成公司的折旧呈现加速折旧的特征。
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广东陆丰核电站 5、6号机组项目。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但由于核电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国家核电产业政策变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要求标准提高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工期延误、项目投资总额超预算等情形,均可能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所涉部分配套建筑物尚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及房屋权属证书,该等建筑物为核电项目非核心生产设施,不涉及主要生产用途,发行人目前正在推进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若后续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及房屋权属证书进展较慢,或者因此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尚未产生收益。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根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增加,折旧费用也将相应增加。考虑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若因募投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的时间晚于预期或实际效益低于预期水平,则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39处境内房产正在使用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合计面积约632,297.87平方米;共有 5处境内土地正在使用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合计面积约 1,779,792.37平方米;共有 7处海域正在使用但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合计面积约 102.3282公顷。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相关瑕疵房屋、土地及海域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之中,但由于确权工作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最终能否办理相关权证存在不确定性。
和建设的过程中,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仍有可能发生新增瑕疵房屋、土地及海域的情形。因此,前述瑕疵房屋、土地及海域均可能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拆除或没收的风险,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内不同时期的核电行业现状及发展目标调整核电发展的政策,并对国内核电站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发展目标或要求。
如果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等相关政府部门调整我国核电发展的政策、或降低支持程度、或调整核电监管的具体政策及规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速度、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国政府关于核能发电中产生的乏燃料的储存及处置的政策、核电站退役的政策也有可能随着行业的变化、技术的进步和全社会对于核电安全的考虑而发生变化。如果该等变化导致公司在这些事项上的资本开支高于公司当前的估计,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状况、多米体育注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上网电价是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我国电力行业正在进行结构性改革。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实施的深入推进,电力市场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地区市场交易电量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化售电占比的进一步加大,将可能导致公司的上网电价发生不利变化;此外,如果未来电力供应增速高于用电需求增速,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若未来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公司的基数上网电量部分的电价降低,或公司不能充分争取到更多的上网电量计划指标、更优的市场电量和电价,且公司无法通过提升核电站运行效率或降低新电站的建设或收购成本来减轻上网电价降低的影响,则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表现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各类公司统一按照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享受特定优惠税率者除外。我国税收法律及法规规定不同公司、行业及地区可享受若干优惠税项待遇。报告期内,公司的部分子公司曾享受过或目前正在享受:1)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2)西部大开发企业;3)高新技术企业以及 4)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待遇。公司的部分子公司电力销售的收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退税比率自各核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起的 15年期间内递减:第一个五年增值税退税比率为 75%,第二个五年增值税退税比率为70%,第三个五年增值税退税比率为 55%。若未来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不能延续或政策变化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则公司的盈利水平将会受到影响。
公司的经营活动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等监管部门对公司环保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对核燃料处理、废水处理、废气排放等多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如果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司可能需要加大环保投入,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核电行业的特殊性,我国核电站运营的控股权尚未放开,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我国经国务院正式核准的核电项目(除示范工程、研究堆外)由中广核集团、中核集团、国家电投以及华能集团负责控股开发、建设、运营,行业准入门槛较高。此外,大唐发电、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电力企业也纷纷以参股核电项目建设等形式开拓核电市场。未来,核电行业的优惠鼓励政策及法规和现有核电公司相对稳定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新参与者进入市场。如果未来我国放开核电控股资质,新的投资方获准进入核电市场,在项目审批及选址、技术研发、人才引进、上网电量等领域将与公司直接竞争,公司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如果公司未来无法提高竞争力以应对核电行业的竞争者,公司的市场份额、收入水平及盈利能力增速可能下降。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2023年底、2024年9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分别约为29.2亿千瓦、31.6亿千瓦,同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13.9%、14.1%,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增速高于电力消费增速。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实施的深入推进,电力市场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电量份额进一步扩大,公司参与市场化电量的比例整体呈现上升趋势。若发电能力持续高于消纳能力,可能对公司生产电能的消纳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同时,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可转债到期时,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者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问题导致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未能实现转股,则公司有义务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生产经营压力。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提出回售,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因此,若公司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减少,资产负债结构恶化,新增大额资本支出计划或当前资本支出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效益等状况,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在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则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股价可能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因此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中已设置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因此,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施。在触发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存在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此外,若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获股东大会通过,但修正方案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之后股票价格仍有可能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上述情况的发生仍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本次可转债不能实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当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公司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为无担保信用债券,无特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品,也没有担保人为本次可转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物补偿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诚信国际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公司所处经营环境、自身的经营状况、评级标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资信评级与可转债评级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则将增加本次可转债的投资风险。
与其他行业(包括其他非核能发电行业)不同,核电站反应堆内包含大量的放射性物质,有可能在一定的情况下对人员、环境及社会造成放射性危害。另外,核电站运营需要处理、储存、运输及处置放射性材料(例如中低放射性废物及乏燃料)及其他危险物质(包括发电业务中使用的少量爆炸性或可燃性材料)。
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公司针对核电站的前期、建设、运行和退役等所有阶段,按照核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安质环管理体系,为保护公众、环境及社会免受放射性危害采取了相关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等当局的监管及国际和国内核行业协会的监督,确保核电站的正常运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但设备故障、人因失误和极端外部事件仍可能导致可能性极低的核泄露事故发生。该等事故有可能使人员、环境和社会受到侵害,可能导致核电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关闭,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重大赔偿、环境清污成本、法律诉讼及其他责任,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在世界范围内,即使是与公司无关的核能发电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导致严重放射性污染或辐射的事故,也可能造成国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策调整,从而影响公司的业绩和未来发展。
公司股票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进行交易。在现行法律法规下,除经过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外,公司的 A股和 H股相互之间不可转换或代替。
A股和 H股市场拥有不同的交易特点和投资者基础(如不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由于这些差异,公司 A股和 H股的股票交易价格可能并不相同。公司 H股股价波动可能会影响公司 A股的股价,反之亦然。
公司的经营业绩主要依赖于其分布于全国的核电站的正常运营。若公司下属电站所处的区域发生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则公司下属电站的资产可能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公司下属电站的正常经营,进而对公司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9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股股票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为调整后转股价;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1 0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分别经出席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以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其中:
V:指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B:指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因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股股票享有与原 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A股普通股股东(含因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 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 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 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由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是不限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公司原有 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原有 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 A股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如有);
(3)拟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3)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致使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4)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如有);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9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已经制订《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次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本次可转债经中诚信国际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本次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吉余道、吴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吉余道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 8年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主要参与并执行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平煤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兴业证券配股项目、红宝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普洛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徐工机械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有限项目、铁岭新城控制权收购项目、金鸿控股重大资产出售项目、中际装备发行股份收购苏州旭创项目、英洛华发行股份收购联宜电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昊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 8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负责或参与了长江电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及伦交所 GDR发行项目、三峡水利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国能建分拆易普力借壳南岭民爆项目、蓝黛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京能置业非公开发行项目、伊利股份股份回购及股权激励项目、金达威非公开发行项目、华联矿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上市公司重大资本运作项目,及华融化学、美腾科技、三峡能源、优然牧业等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邹琳女士,北京大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 5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负责或参与了皇庭国际权益变动项目、深桑达 A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山西焦煤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铁岭新城控制权收购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顾金晓蕙、李安琪、苏相荣、陈雷杰。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人同意推荐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