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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体育入口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作者:小编 时间:2025-01-09 17:47:50 点击:

  全市治气攻坚进位行动开展以来,湖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聚焦大气污染攻坚,持续开展“利剑”专项执法行动,高效精准执法,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我市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湖州格立盛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4年3月29日,经现场检查,湖州格立盛科技有限公司8台注塑机作业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同步运行,控制箱显示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停止,企业车间门窗未密闭,注塑废气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万元。

  德清锦盾门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18日,经现场检查,德清锦盾门业有限公司喷漆房喷漆作业过程中,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活性炭设施)未开启运行,喷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4年7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8万元。

  2024年6月6日,经现场检查,浙江德慕家具有限公司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主要生产设备为喷胶枪,该设备在作业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即已投入使用。经核实,该单位从2022年开始,胶水使用量远超环评审批量。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24年10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4万元,并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潘某处以罚款5万元。

  2024年6月22日,经现场检查及检测机构检测核实,并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系统平台调阅发现,安吉华溪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全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均超过环评审批总量;2024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审批许可排放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24年10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8.8万元。

  2024年6月25日,经现场检查,安吉锦德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发生变动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打磨、喷漆等生产设备并投入生产,主要排放涉气污染物为打磨粉尘及溶剂型喷漆废气等,多米体育下载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24年10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8529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0.4万元,并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陈某处以罚款5万元。

  2024年7月7日,经现场检查,浙江帕卡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废气环保治理设施氰洗涤塔、氨洗涤塔中喷淋装置均未启动运行,生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排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4年10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23.2万元。

  湖州奇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19日,经现场检查,湖州奇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注塑机设备作业过程中产生注塑废气,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4年6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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